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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商宝货款代收代付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成都购商云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系衣衫汇平台( E3HUI)的所有者及经营者,衣衫汇平台的网站域名为www.e3hui.com。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同开拓电子商务业务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中下列用语定义如下:
1.1购商宝服务: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购商宝”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款项代收代付服务。
1.2购商宝账户:指甲方在使用本协议约定的“购商宝服务”时,乙方向其提供的唯一识别编号。甲方为其设置密码,以此查询甲方在支付订单产生的交易流水,查询交易产生的款项收付账务明细。本账户系乙方为甲方提供代收代付款服务的资金结算账户,注册账户时甲方需要提交详细的账户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因信息不实造成乙方、第三方损失,甲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1.3保证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如果日后甲方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纠纷时,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对因甲方上述情况所产生的损失可直接从甲方的保证金中扣取,不足部分可继续向甲方进行追偿。
1.4甲方客户:在乙方网站(www.e3hui.com)完成账号注册的购买用户。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2.1 安全加密
为甲方使用乙方的服务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包括为甲方提供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
2.2 免密支付
经甲方同意后,为甲方提供一定额度(额度上限由甲方自行设置)内的免除密码、短信动态码以及其他任何信息验证的支付服务,具体额度以支付页面提示的额度为准。
2.3 货款代收代付服务
为甲方提供“购商宝”软件系统,经甲方申请后,向甲方提供可用于委托乙方进行货款代收代付的交易帐号,甲方有权设置交易密码,乙方在没有甲方应允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甲方的交易密码,如若泄露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2.4 提供在线查询系统
为甲方设立网上交易查询功能,为甲方提供信息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系统,用于二十四小时网上在线查询。
2.5 退款服务
甲方在与甲方客户的交易完成后三个月内,可在原交易订单号的基础上,主动向甲方客户进行交易退款,退款金额退至甲方客户的购商宝账户余额。在甲方使用该退款功能时,相应被退款的交易在最初交易完成时收取的服务费不再退还,退款时不再另行收取服务费用。本条适用于正常退款与极速退款两种退款方式。
2.6 转账信息查询服务
乙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向甲方提供购商宝账户转账服务。甲方与甲方客户发生的转账交易,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转账交易明细查询。乙方在没有甲方应允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删除或泄露甲方转账交易流水等信息,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条 权利义务
3.1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 乙方负责“购商宝”软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向甲方提供第二条所述的各项服务。
3.1.2 乙方负责受理涉及“购商宝”软件系统出现问题的投诉并解决相应的纠纷,乙方为甲方提供货款代收代付服务,不介入甲方与甲方客户之间因网上交易可能发生的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相应纠纷。
3.1.3 乙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甲方在使用乙方货款代收代付服务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2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营许可证等),并在该资料发生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承担因前述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文件票据误寄、不能联系导致的业务不能开展、乙方不能识别甲方新的身份发送的指令从而不执行甲方指令)。
3.2.2甲方独立承担因其网站的交易信息违法、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3.2.3甲方应在其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购商宝”软件系统及“购商宝服务”的内容,并通过甲方网站引导甲方客户进入“购商宝”软件系统提交账户注册申请,不得以甲方名义为他人获取乙方服务或者使用乙方提供的货款代收代付接口为其他网站或企业提供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性服务。甲方承诺,不在第三方网站上使用乙方的接口,不将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不使用乙方提供的接口为第三方提供商业服务。
3.2.4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购商宝账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甲方的购商宝账户、密码是乙方识别甲方身份及交易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用甲方购商宝账户、密码的操作即为甲方的(授权)操作行为,因甲方购商宝账户、密码、支付密码等遗失、泄露、被窃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但第三人利用乙方系统的技术漏洞进行操作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
3.2.5为履行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定义务,提高甲方使用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合作伙伴提供服务的安全性,保护甲方或其他用户或公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账号安全、交易安全,更好地预防钓鱼网站、欺诈、网络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风险,更准确地识别违反法律法规或衣衫汇平台相关协议、规则的情况,乙方在应用程序中嵌入应用安全SDK收集甲方的设备信息、服务日志信息,并可能使用或整合甲方的注册信息、交易信息、设备信息、服务日志信息以及乙方关联公司、合作伙伴取得甲方授权或依据法律共享的信息(其中,乙方可能会在应用后台运行期间收集MAC地址、IMEI及其他设备标识符进行风险校验),来综合判断甲方账户及交易风险、进行身份验证、检测及防范安全事件,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记录、审计、分析、处置措施。
在合作期间,乙方有义务采取相关措施防范洗钱、销赃、第三方欺诈等风险(若甲方客户存在洗钱行为的,乙方需进行人工核查);甲方需尽力配合协查有关洗钱行为,并提供相关信息;如果购商宝账户资金存在频繁的异常变动,甲方授权乙方直接关闭接口,乙方关闭接口后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经甲方确认账户资金变动无异常后应当在【】小时内开启接口。
3.2.6甲方承诺,在使用“购商宝服务”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接受并遵守乙方网站所不时公布的《购商宝服务协议》、《购商宝交易规则》、《购商宝隐私保密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则和运行中的技术和非技术规定。甲方承诺,其使用“购商宝服务”时与甲方客户之间的交易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会违反乙方网站所不时公布的《购商宝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具体使用“购商宝服务”过程中展现的限制或使用提示、说明。甲方承诺,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本服务并配合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甲方应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导致乙方或乙方雇员遭受损失的,乙方或乙方雇员有权就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向甲方索赔。
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4)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传销以及其他乙方认为不得使用本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
5)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或与赌博行为有关的内容。
6)非法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包括信用卡账户)或无效银行账号(包括信用卡账户)交易。
7)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使用银行卡,或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以下简称套现)。
8)交易欺诈,或进行与您或交易对方宣称的交易内容不符的交易,或不真实的交易。
9)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行为。
10)其他乙方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第四条 保证金与服务费用
甲方或甲方客户选择使用该服务,则甲方需按照乙方平台公示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4.1风险保证金 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后【3】日内向乙方缴纳风险保证金【】(金额已实际合作商议金额为准)元。若本协议终止且无任何交易纠纷及风险交易的,甲方可在本协议终止后申请退还保证金,乙方应在甲方申请之日起,最晚3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风险保证金退还给甲方。
4.2服务费用: 交易手续费:指甲方在乙方平台上完成购商宝账户充值、转账、收款、提现等各环节所产生的费用。具体费用以乙方在购商宝系统的公告费用为准。
第五条 不可抗力及除外责任
5.1为有效提供服务,乙方网站、“购商宝”软件系统将不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对此乙方将提前3日在乙方网站公告,因此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乙方违约。
5.2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变更协议内容。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的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
6.2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并承担另一方其为此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7.2除法律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擅自挪用甲方资金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对金额的违约金。
7.3甲方存在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保证金。
7.4 若甲方因非线上交易造成的交易投诉或其他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与赔偿义务。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乙方向甲方送达各类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协议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后法院或仲裁机构发出的法律文书):
8.1乙方按照甲方注册账户时填写地址发出邮件或快递后的第3日,视为通知已送达。发出日期以快递公司签收日为准。
8.2乙方按照甲方注册账户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发出电子邮件后,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8.3乙方按照甲方注册账户时填写的电话号码进行通知时,如届时电话号码无效或联系人错误则仍以以上两种方式之一进行通知。
甲方为购商宝服务使用者,一经使用购商宝提供的服务则视为签署并同意本协议。